陕西政府部门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

2013年01月11日06:19  西安新闻网-西安晚报

 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就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出台实施意见,要求严禁向农民“搭车”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,政府部门实行农民负担“一票否决”制。

  禁止增负

  严禁向农民“搭车”收费

 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取,严禁向农民“搭车”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。确保学生食堂的公益性,合理控制饭菜价格,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就餐费用;严禁以赞助、捐助的名义,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。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,只可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;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、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,只可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;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,只可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。

  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、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,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;严禁在实施“新农合”、“新农保”等农村工作中,对不能完成指标任务的村级组织进行罚款等违规行为。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、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;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,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、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。

  明确数额

  一事一议筹资年人均不超40元

  “一事一议”筹资筹劳,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、公益事业时,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,以“一事一议”的形式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。从2013年起,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,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,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元。一事一议项目须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,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,不得筹劳;严格控制以资代劳,对个别农民难以投劳的可以通过农民之间委托代工,防止借“以资代劳”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。

  专项治理

  违规收取款项坚决退还

  省政府要求,各地各部门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,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要求,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。加强对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,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;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各种补助资金的专项审计,及时公布审计结果,接受群众监督。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,对违反政策规定,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退还;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,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;擅自出台、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、建设项目,坚决撤销;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低。

  健全制度

  农民负担实行“一票否决”

  《意见》指出,减轻农民负担关系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农村发展稳定大局,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,继续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、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农民负担“一票否决”制度。

  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,对应由政府投入实施的建设项目,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;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,必须经过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。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,健全农村集体资金、资产、资源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。

  提高透明度

  涉农收费和价格须公示

 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“审核制”,凡新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,必须经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;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“公示制”,提高收费透明度。坚持实行农民负担“监督卡制”、村级订阅报刊“限额制”、涉及农民负担案(事)件“责任追究制”,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,对应由政府投入实施的建设项目,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。

  补贴补偿款

  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

  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,要通过“一卡通”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,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,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,对 “人情保”、“关系保”和向享受“低保”的农户索要“好处费”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。记者 孙佳

(原标题:严禁向农民“搭车”收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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